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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第四届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09-18

来源:南昌大学科技处 2012/9/18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把南昌大学办成全国性、国际化、高水平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的综合性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为规范南昌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学术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和咨询,各项审议和评估结果或作为独立性决策,或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以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对学校学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教学科研卓有成就、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各学科教授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45人左,由各学院(所)按教师比例推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所在学院(所)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文科、医科、理科、工科共4个学科组,委员按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分别参加其中一个学科组的工作。各学科组设组长1名,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秘书长1人,其中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推荐,其他由主任委员提名推荐。提名推荐人选应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学术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等。

   第九条 在委员缺额或确有需要增补时,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临时列席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协调和组织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或学校职能部门提议,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五人以上联合提议,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全体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所审议事项需做出决定的,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投票,所有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对会议议题仅局限于文、理、工、医中某单个学科范围,经秘书办公室征得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后,可由学科组组长主持召开学科组学术委员会会议,所审议事项需做出决定的,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学科组的学术委员参加投票,所有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四章 职 能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如下职能: 1、审议学科发展规划; 2、审议科技工作规划,审议推荐科研项目,评议、推荐各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3、审议学校专业设置、教学方案、教学计划、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相关事项; 4、评审各级荣誉性称号人才和学术人才人选的申请; 5、评审教学和科技人员的学术业绩及资格; 6、指导、组织全校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7、审议、评估或仲裁其他学术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方能实施修改。修订后的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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