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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节选)

发布时间:2019-11-18

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 发文字号:科工管[2012]137号 颁布时间:2012-02-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军品配套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配套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管理行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配套科研项目是指为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发展的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防科工局审批立项的材料及其制品、基础机电产品科研项目。

第三条  配套科研工作坚持需求牵引与技术推动相结合、满足当前需要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着力解决制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发展的配套产品关键技术问题,提高自主创新和自主保障能力。

武器装备型号在总体论证时,应当统筹考虑重大、关键配套产品和技术,对重大、关键配套产品和技术应当立足国内。

第四条  配套科研项目分为需求牵引和技术推动两类。需求牵引类项目指为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发展需要,提出的配套产品的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技术推动类项目指为满足武器装备未来发展需要,从提高配套核心能力出发,依据军品配套规划提出的配套产品的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五条  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基本程序包括:规划编制与发布,项目论证提出及评审、指南编制与发布,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评审及批复,合同订立,年度计划编制、下达与实施,验收。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军品配套规划,组织编制及发布项目指南、审批配套科研项目、编制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验收。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企业、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等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包括组织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进行配套科研项目合同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受国防科工局委托组织验收。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需求主管单位还要负责组织提出需求牵引类配套科研项目并组织编制任务总要求,组织落实相应的应用研究和考核验证工作。

承担配套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配套科研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提出需求牵引类项目任务总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需求单位)负责开展相应的应用研究和考核验证工作,并配合承担单位开展配套科研工作。

第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安全生产等条件,具备相应的保密资格;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确定范围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资质。

第八条  配套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等规定执行。科研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公示制度,对项目任务总要求和项目建议书评审和评估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和评估结果进行公示;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估等过程中利益相关人员均应当回避;配套科研项目管理推行信用制度,参与配套科研活动的需求单位、承担单位、有关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等均建立客观信用记录,作为其参与配套科研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有关单位在配套科研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国防科工局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落实保密管理措施,确保项目安全执行。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各单位以产学研结合、自筹资金的方式承担配套科研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承担配套科研项目。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发布

第十二条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未来发展需要,国防科工局组织开展军品配套发展战略研究,编制并发布军品配套规划。规划主要包括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方向、政策措施等。规划周期一般为5年。

第三章  项目提出及指南发布

第十三条  需求牵引类项目由需求主管单位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发展需要和军品配套规划,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或型号总师系统论证提出,并编制任务总要求,任务总要求须经型号(系统或分系统)总师(或技术总负责人)认定。

技术推动类项目根据军品配套规划,由国防科工局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或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论证提出。

第十四条  项目提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任务总要求或项目建议书(格式分别见附件1或附件2)。

第十五条  需求牵引类项目任务总要求于每年1月上旬,由需求主管单位汇总(表格样式见附件3)报国防科工局,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光盘)各1套。

技术推动类任务总要求或项目建议书根据国防科工局的部署由专家组提出,或由提出项目主管单位汇总报国防科工局。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主管司初审后,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任务总要求或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或评估。评审或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必要性,需求背景与应用方向,国内同类产品技术现状,技术指标的完整性和可考核性,技术和进度的可实现性,成果形式等。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局主管司对任务总要求或项目建议书的评审或评估结果向项目提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对公示反馈意见研究处理后编制项目指南并发布。指南中根据项目类别明确国拨资金的投资比例。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领取任务总要求。需求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有义务向取得任务总要求的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四章  项目批复和合同订立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依据指南、任务总要求,组织编写配套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4)、填写《军品配套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上报国防科工局。

第二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申请配套科研项目。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配套科研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优势互补,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交联合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责任单位、各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经费分配比例等,禁止规避竞争的联合。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主管司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或评估,并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和经费的建议。评审或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承担任务的能力与工作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及创新性,进度安排的合理性,经费匡算的合理性,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成熟度等。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主管司对评审或评估意见审核后,将主要结论向项目主管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需求主管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各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公示反馈意见。国防科工局主管司对公示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同时项目主管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公示反馈意见研究处理结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国防科工局对修改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国防科工局主管司与财政部主管司进行沟通协商。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将国防科工局批复转发给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属于需求牵引类的配套科研项目,在项目批复后两个月内,由需求单位与承担单位(或联合体的牵头责任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订立合同(见附件5),报国防科工局主管司备案。

第五章  年度计划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提出下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见附件6),于每年630日之前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主管单位预算建议及财政部预算控制指标提出下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项目进展情况以及下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编制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见附件7),于每年1231日之前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依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落实的预算,编制和下达配套科研项目年度计划,明确当年科研任务的主要研究内容、进度节点、考核形式及经费安排。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转发国防科工局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配套科研项目自国防科工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开始实施。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计划执行。为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参与项目的实施。承担单位与需求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需求单位通报项目进展情况,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向承担单位通报试验使用情况,及时向承担单位提供用户使用报告。

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项目实施,督促承担单位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的合同及年度计划执行,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中出现影响进度、质量等问题应及时通报需求主管单位并进行协调,重大事项可报国防科工局协调处理。

国防科工局直接或组织项目主管单位,采取抽查、现场检查、阶段评审、自查等多种方式,对科研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研制周期超过2年(含2年)的科研项目,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的主管部门每年630日之前和1231日之前分别将上、下半年配套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见附件8)及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包括项目验收情况)报国防科工局主管司。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将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配套科研重大项目实行季度专报制度。配套科研项目执行中的重大技术突破、重大问题,承担单位要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主管单位的主管部门以简报或专报形式及时报送国防科工局主管司。

第二十八条  配套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配套科研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对需要调整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会同需求主管单位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按程序上报国防科工局审批调整。

(一)由于武器装备研制要求发生变化致使配套科研项目需求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关键技术指标的;

(二)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的;

(三)主要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研制周期预计需要延长6个月以上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配套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科研项目:

(一)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科研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

(二)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

(三)科研经费或配套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无法落实;

(四)承担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

(五)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研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

第三十条 配套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国防科工局可直接做出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

(一)已列入国家或军队其他科研计划的;

(二)挪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项目顺利实施或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弄虚作假,违背《军品配套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中所作承诺的;

(六)连续2年未按年度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被终止和撤销的配套科研项目,国防科工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停止安排计划科研经费。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承担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科研项目决算,报国防科工局核批。项目剩余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全部上缴财政部。项目终止后,对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及资料,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约定及时总结归档,上报项目主管单位并提供给有关需求单位。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发生重大股权变动、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影响配套科研项目完成的,应当事前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并通报需求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会同需求主管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国防科工局。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每年1231日之前向国防科工局报下一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建议(见附件9)。

国防科工局根据年度科研计划及调整批复,结合项目验收计划建议,下达年度验收计划,明确验收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科研项目审计管理,直接或委托局属有关事业单位等开展审计。

第三十五条  在配套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年度验收计划,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后,编制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10),报送验收申请。重大项目应开展预验收工作。

验收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制定验收实施方案,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六条  配套科研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达到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和工作目标,并有具备相关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

(三)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规定,完成了用户考核验证,有明确的用户使用报告结论(需求牵引类项目);

(四)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有明确的审计结论;财务决算审计发现问题已完成整改;

(五)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

第三十七条  配套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应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设技术、资料和财务等验收小组。验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5-7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选择验收组成员应遵循回避原则,不得选用项目承担单位和需求单位的人员。

验收部门组织召开验收评审会,验收组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研制工作总结和需求单位用户使用报告的汇报,复核提交验收的资料,进行质询,形成验收意见。验收评审中发现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  验收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研究目标实现情况,研究内容完成情况,技术指标实现情况,关键技术突破情况,达到的技术成熟度,成果的完整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情况,产品或技术交付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配套科研项目验收评审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两类。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的规定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评审。

通过验收评审但有整改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后,由项目主管单位的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验收部门。未通过验收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再次报送验收申请,验收部门组织二次验收。

通过验收评审的配套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军品配套科研项目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1)。

国防科工局组织科研项目验收评审后办理验收批复。委托验收的科研项目,受托单位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报国防科工局审核同意后办理验收批复,抄送国防科工局并及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配套科研项目在完成验收后,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将科研成果应用于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

第四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制周期等发生变更的;

(四)存在重复申请国家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挪用国家财政科研经费违规招投标等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配套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项目验收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军品配套科研项目信息登记表,纸质及电子版(光盘)各1份,报国防科工局主管司。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以及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科研项目严重脱离计划预期的,国防科工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科研项目管理出现以下问题,国防科工局调减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科研经费并通报批评。

(一)列入各项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有5个以上(含5个)未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出现3个以上(含3个)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三)出现配套科研项目被撤销或出现第二十九条(二)(三)(四)款配套科研项目被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对配套科研项目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单位,国防科工局将在12年内暂停受理其非型号保障配套科研项目:

(一)虚报需求项目或需求项目上报后随意取消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调整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或隐瞒项目实施中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出现2个以上(含2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未按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应用研究和考核验证的;

(五)配套科研项目被撤销或出现第二十九条(二)(三)(四)款配套科研项目被终止的;

(六)累计出现2个以上(含2个)配套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未通过验收的;

(七)发生失泄密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  民口单位承担的整机科研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125日印发的《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科工管〔2010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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