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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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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科发政字【2019】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的通知》(赣发〔2017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19号)要求,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赣按规定登记、审批,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以及技术转移转化、衍生孵化、科技服务等活动,采用多元化投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规则运作,无行政级别、无固定编制,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研究组织开展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管理和监测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各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省新型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江西,注册运营1年以上。

(二)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灵活的人事制度。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才和用才机制等。

(四)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1.研发经费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2.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第六条  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程序:

(一)指南发布。省科技厅定期发布申报指南,启动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工作。

(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登录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三)主管部门推荐。各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四)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五)评审论证。省科技厅按遴选细则(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意见。

(六)名单公示。省科技厅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厅务会审议后,在其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认定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上传)以下材料:

(一)省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含机构代码、人员基本情况、真实性承诺)

(二)管理制度材料

1.申报单位章程;

2.合作协议(合作共建单位须提供);

3.运行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制度。

(三)运营情况材料

1.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2.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3.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

(四)研发情况材料

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2.成立以来立项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清单;

3.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和孵化育成科技型企业清单。

第八条  对我省产业发展急需和地方政府重大投入、重点关注的研发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授予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机构可以享受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包括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 R&D 经费支出情况,对未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且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已通过认定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满3年的新型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估合格的单位继续保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不参与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经费支持(细则另行制定),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引进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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