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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3-13

洪科规字〔201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科技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专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聚焦市委、市政府重点发展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不同发展阶段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开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新产品、成套设备、关键技术的集成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第三条重大专项主要支持南昌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是对我市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重大公益技术、关键瓶颈技术、共性技术等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对产业优化升级有明显带动和示范效应、成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阶段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五条科技重大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市科技局滚动式管理。已验收的项目,因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必备的主要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以及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未列入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入库项目,退出项目库。

第二章重大专项的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重大专项支持方式

科技重大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八条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申报指南》公布的重点支持领域;

2、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原则上应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的4倍以上;

3、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要求技术先进,属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关键技术、瓶颈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

4、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要求技术先进、成熟,知识产权明晰,具备转化能力,项目科技成果影响重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对产业转型升级有明显带动和示范效应;

5、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6、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不受理已经完成研发阶段的项目;

7、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受理已经形成大批量生产的项目;

8、三年内承担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未按期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据实组织项目申报,在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科技重大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项目受理

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审查推荐后,市科技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照项目申报条件要求,提出受理审核意见,并纳入项目库。

第十一条项目的评审

项目评审分材料评审和答辩评审两个阶段进行,由市科技局委托评审机构组织实施。材料评审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提出答辩评审入围项目名单。答辩评审后,计算项目答辩综合评分。结合专家推荐率,按照项目答辩综合评分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提出立项项目和项目经费。

关系国计民生、产业发展的特别重大项目,可按照组织专家论证程序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市科技局在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或举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调查核实,经核实项目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

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提出立项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下达

市政府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合同书》。资金由市财政局分二期拨付,项目立项当年拨付60%,项目验收后拨付40%。第一批资金根据签订的《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合同书》办理资金拨付,第二批资金依《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周密安排项目的实施工作,合理使用资金,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项目执行期内,定期向项目组织单位和市科技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说明经费使用效益,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的中期监理

项目组织单位和市科技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分阶段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结果没有达到合同书约定的阶段目标任务的,责成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的剩余项目经费,停止拨付后期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的终止

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因素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报告,市科技局组织调查核实后,提出项目终止意见。对终止实施的项目,停止拨付后期项目经费,清算项目已拨付经费,收回剩余项目经费。对故意隐瞒不报的,除收回剩余项目经费外,取消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三年。

第十八条项目的验收

项目实施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后组织验收,颁发《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因故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实施期内完成计划任务,且6个月内不能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延期,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市科技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按新批准的方案执行。

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未验收且未获批准延期的项目,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申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重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与资金拨付,依法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重大专项资金以及对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项目承担单位,除追回已安排的财政资金外,该单位及其法人控股的关联企业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11日起施行。原《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洪财企〔2014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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