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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8

  洪府厅发〔2018〕141号

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文件精神,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以及技术转移转化、衍生孵化、科技服务等活动,采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作,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类型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类型。

第三条  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建设发展应坚持服务产业、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扶持经费纳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劳务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昌注册运营。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资金来源。

(二)具备基础条件。有用于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500万元。

(三)经费支出稳定。年度投入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四)研发团队稳定。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且不少于15人,其中:研发团队中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比例高于60%,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0%以上。

(五)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六)主攻方向明确。针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壮大和传统优势产业的转型升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主攻共性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中求进”、传统优势产业“有中出新”,同时开展自主研发,培育新经济、新业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先导产业。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定期申报,分批评审,包括申报、论证、公示、资金拨付等流程,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属地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评审、公示、认定(操作细则另行制定)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鼓励国家大院大所、知名高校、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在昌设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服务及产业化,可在建设期内根据建设目标及内容、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分期分档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支持,经费由市、县(区)政府按1:1共同承担,建设完成后需经评审确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对通过评审授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通过评审授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同时获得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第九条  对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由市政府牵头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由市、县(区)政府共同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及时审批。

第十一条  经认定后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支持按我市相关政策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各类急缺高层次人才,并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企业购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或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的,纳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范围。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财政拨款,符合国家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计入不征税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面向驻昌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科技主管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后,可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增值税。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科技金融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机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省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贴息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科技信贷、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服务;引导各类科技投资机构、社会资本投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贴息、创投引导等方式,激励风险投资机构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复核。市科技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监督,制定客观公正的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向市科技局报告机构发展、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的业绩报告。市科技局每3年组织一次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目标考核,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性支持,考核优秀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考核不达标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且不再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开展对新型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公示的评审结果拨付相关扶持资金,并可根据工作需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回已安排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12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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