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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5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南昌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活动、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组织和机构建设的科学研究平台,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扶持经费纳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章  申请与组建

第五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昌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不含赣江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单位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单位(包括高校、院所和企业)组合起来的群体。

(二)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在本领域具有先进水平或自身特色。

(三)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和技术人员队伍。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至少30%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实验用房300平方米(农业领域15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设备原值300万元(农业领域150万元)以上。

(五)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南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六)依托高校、医院建设的,高校以学院为申报单位,综合性医院以科室为申报单位,已组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学院、科室不能重复申报

依托企业建设的,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企业内部要求建有研发机构;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只支持建设一个重点实验室。

(七)同一科研人员只可以在一家重点实验室任职,同一科研项目、专利及成果只属于一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申请书》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申请报告》,通过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组建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同意组建。

(三)市科技局发文批复同意组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组建任务合同》。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市科技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重点实验室的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聘任情况报送市科技局。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列入组建计划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通过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对社会开放,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一季度向市科技局报送上一年度运行情况。

第四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2年,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组建任务合同书》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  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提前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1年建设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五条  对已组建完成的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每3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考评的重点是研发投入、队伍建设、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数量、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经市科技局新认定的南昌市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经市科技局组织的每三年一次的考核中评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

第十九条  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经我市推荐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对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的,按最高奖补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其他类似市内补助奖金的依托单位,不再重复补助。

第二十一条  扶持奖励资金必须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命名统一为“南昌市 XXX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原《南昌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洪科高新字〔2006〕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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