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技术创新、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组织和机构建设的研究开发平台,具有一定规模的科研人员,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为本企业或相关单位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
第三条 工程中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提供共性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制、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和人才培养等服务。
第四条 工程中心是南昌市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后备力量,是南昌市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的主体之一。
第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开放、公开、择优、问效”的原则组织实施,扶持经费纳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章 申请与组建
第六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昌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不含赣江新区范围内注册地登记的单位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单位(包括高校、院所和企业)组合起来的群体。
(二)组建工程中心要目标明确,研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与经验。
(三)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研发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30%。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农业领域100万元)。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第七条 除基本条件外,企业类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
(二)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三)拥有有效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
第八条 除基本条件外,公益类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落实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和日常研发经费。
(二)在同技术领域具有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并至少已推广应用技术成果1项以上。
(三)拥有5件以上有效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四)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和业绩。
第九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请书》和《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请报告》,通过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同意组建。
(三)市科技局发文批复同意组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任务合同》。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推荐产生。工程中心需设立5人以上的技术咨询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列入组建计划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促进创新资源开放流动和优势集成,推动技术交叉融合创新和产业协同创新,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必须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一季度向市科技局报送上一年度运行情况。
第四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任务合同书》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提前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1年建设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对已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每3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考评的重点是研发投入、队伍建设、研发项目、知识产权数量、管理制度和经济效益等内容。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经市科技局新认定的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 经市科技局组织的每三年一次的考核中评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
第二十二条 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经我市推荐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对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按最高奖补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其他类似市内补助奖金的依托单位,不再重复补助。
第二十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南昌市 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办法(试行)》(洪科高新字〔2005〕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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