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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洪城计划”人才工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1-25

洪科字【2018】11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组织实施好“洪城计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洪城计划”人才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申请人为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具有在国内外大型企业、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才(不含南昌市属人才)。

2、项目申请人为已(拟)在南昌设立企业的法人代表,并拥有不低于30%的股份。

3、项目载体企业注册不满一年(含),或尚未在南昌注册,项目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资助资金。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

5、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所在技术领域居国内先进水平(含)以上。

6、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有利于我市产业链的完善和补充。

7、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活动均不在我市,为取得市场在我市专门设立销售网点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第三条  强化“洪城计划”宣传推介,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发布。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国内外公告“洪城计划”人才引进政策及工作推进情况。

2、外出推介定期组团赴国内外中心城市开展“洪城计划”人才引进洽谈活动,宣传推介“洪城计划”和创业环境,引进一批“四带”人才。

3、中介合作。鼓励国内外知名人才协会等中介机构参与“洪城计划”人才引进推介,引进“洪城计划”人才项目成功落户南昌,并正常运营满2年给予奖励。

4、以才引才。鼓励我市创新创业各类人才积极参与“洪城计划”人才引进推介,对取得成效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中介合作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四条“洪城计划”人才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1、项目申请。“洪城计划”人才项目采取网上申请,项目申请人直接登陆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www.ncinfo.gov.cn),提交《南昌市“洪城计划”人才项目申请表》、《南昌市“洪城计划”人才项目计划书》,上传相关附件。

2、项目初审。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工作分专家评估、项目答辩两个阶段,由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监督检查。

1)专家评估。评估专家一般由7名技术专家组成。评估实行计分制,从项目产业政策、技术创新、市场前景、基础条件、团队结构、实施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打分(评估打分指标另行制定),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形成最终得分。如果项目存在一票否决的情况,则不予打分直接淘汰。

2)项目答辩。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原则,筛选入围答辩项目。答辩专家一般由5名技术专家、2名风险投资专家组成。评估实行计分制,计算7名专家平均分,形成最终得分。

4、项目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答辩环节项目得分情况,按照高分到低分原则,提出拟立项目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5、项目立项。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入选“洪城计划”人才项目建议,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建议分为重点推荐(A类)、优先推荐(B类)、一般推荐(C类)。

6、项目对接。市委人才办将立项项目下发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才办。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才办主动与尚未落户项目对接洽谈,推动项目尽快落户。

7、项目落户。项目立项后半年内完成相关落户事宜。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落户,经申请可延期至一年。如仍未能落户,取消立项资格。

第五条  “洪城计划”人才项目管理程序如下:

1、合同签订。项目成功落户后,项目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洪城计划”人才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开发任务,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项目管理。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部(党群部)牵头,会同科技、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3、资金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分三批拨付,项目落户后拨付首期资助经费的30%,项目中期评估后再行拨付40%,项目验收后拨付30%。资金拨付至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委托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部(党群部)、财政局进行监管。

首批资助经费由项目落户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部(党群部)会同科技、人社部门实地察看项目单位经营场所、人才团队、营业执照、已投入资金等情况,提出建议,报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拨付。

第二批资助经费经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部(党群部)会同科技、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专家中期评估后,予以拨付。未通过评估的项目,暂缓资金拨付,可申请延期半年。到期仍未能通过中期评估的,第二批项目经费不予拨付。

第三批资助经费经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部(党群部)会同科技、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专家验收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暂缓该批次资金拨付,可申请半年再行验收。到期仍未能通过验收的,第三批项目经费不予拨付。

4、组织验收。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经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部(党群部)会同科技、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后,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颁发《洪城计划人才项目验收证书》。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在合同书约定的任务完成时间前2个月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在遵循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下,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为: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会议费、差旅费、基建费。

2、其他相关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七条  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项目资格:

1、企业注销或项目中止的;

2、项目立项后1年内未正常运行或2年内未通过中期评估;

3、项目申请人股权减持,不符合立项要求的;

4、项目无有效进展,抽取实收资本挪作他用的;

5、企业不合法经营,或在税务、工商、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的;

6、其他不符合人才项目要求的。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立项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项目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部(党群部)报市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及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洪城计划”人才项目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1、项目单位注册落户后,分三个层次对A类、B类、C类项目分别给予300万200100万元人民币的创新创业补助资金。产出重大技术成果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最高2000万元追加支持。项目补助经费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和市财政各负担50%。

2、项目单位注册落户一个月内,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给予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创业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项目正常运行情况下可持续免费使用三年。

3、项目负责人在昌首次购买自用商品房的A类、B类、C类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贴,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和市财政各负担50%。

4、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A类、B类、C类项目分别按贷款付息额的100%、70%、50%给予2年贴息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和市财政各负担50%

5、项目在未取得建设用地之前,优先入驻政府建设的孵化器,3年内每年补贴50%的场租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厂房直接生产销售的,2年内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房屋租赁费,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和市财政各负担50%

6、“洪城计划”人才项目团队及其引进的人才享受我市《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7、对推荐并成功落户南昌的“洪城计划”人才项目的中介机构,A类项目奖励6万元,B类项目奖励4万元,C类项目奖励2万元。

第十条  洪城计划”人才项目的申报组织、评估评审、监督检查、验收考核、绩效评价、工作调研等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纳入洪城计划人才项目经费管理。此项费用在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由市财政局据实核拨。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资金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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