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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7-06-14

洪府发〔2017〕20号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参照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激励我市科技型企业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南昌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对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向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未获通过的企业,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纳入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二)对在外地已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南昌市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未改变并与母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经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核定后,纳入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企业,财政资金补助企业上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须按规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具体标准为:

  备案的研发费用在200万元(含)以内的,按2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备案的研发费用在2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0万元(含)的,按15%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备案的研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最终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作为补助依据。

  第四条 对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连续三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的差额予以补差,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分成比例,应给予企业的补助金额中,30%由市财政承担,70%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承担。如以后企业所得税分成比例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比例各自承担补助资金。

  第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5月份发布《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通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组织政策兑现工作。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企业,申请补助程序如下:

  1、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请,同时提交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数额的税务部门有效核定材料。

  2、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审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和经费,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审定的补助企业名单和经费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企业,申请补助程序如下:

  1、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企业优惠税率差额补助申请,同时提交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款的主管税务部门证明。

  2、市科技局根据市投资促进局提供的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组织相关人员核定后,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和经费,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审定的补助企业名单和经费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中市财政承担的部分拨付到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连同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承担部分一起拨付给企业。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费用投入补助的,市、县(区)、开发区、新区的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且未来三年不推荐其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获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企业,当年纳入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后可申请企业上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补助,且同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根据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市级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件的企业,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政策优惠,不予重复补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施行期间与市政府出台的新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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