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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技工作者科研行为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19-11-13

南昌大学科技工作者科研行为道德规范

20043月制订,20083月修订)

 

   

第一条  具有优良的科研行为道德规范是对科技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科学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科研工作“为经济建设主战场服务,为学科建设服务”根本宗旨的前提条件。

第二条  为规范和约束我校科技工作者的科学行为,引导全校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道德,繁荣我校的科学研究事业,提高我校在国际、国内的学术地位,现结合我校科研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范。

原则要求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忠诚祖国的科学事业,为繁荣祖国科学而努力。

第四条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将科研与教学相结合,与培养人才相结合,与国家经济建设的迫切需求相结合,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五条  科技工作者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国家、省、部和学校有关科学研究的管理制度或规定。

第六条  科技工作者应发扬勤奋敬业精神,反对急功近利的浮躁作风,热爱科学事业,艰苦奋斗,戒骄戒躁,不断创新。

第七条  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研究中应发扬科学民主精神,反对学霸作风,提倡学术平等,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

行为规范

第八条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神,反对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和抵制如下不良行为:

1)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包括撰写论文论著时所引用的他人观点或文献资料不在文中明确标注;

2)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统计数据和文献资料;

3)虚报科研进展情况和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和获奖档次等;

4)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5)未经学校许可,私自将自己或他人的职务发明、科技成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或泄漏出去;

6)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不得将自己的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作为人情赠与毫无贡献者,不得在未作任何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第十条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开拓创新精神,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对一些确为实际需要的如教材改编、修订等,必须在成果的显要位置说明。不得将已立项的科研项目向下重复申报。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立科研行为道德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调查落实有关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的举报。

第十二条  有关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的举报由科技管理部门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妥善保管有关材料,填写《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查处记录》并报告科研行为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

第十三条  对有关违反科研行为道德的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及表彰。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的人员,经查实后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者,依照有关法规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科研行为道德,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者,由科研行为道德监督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在《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查处记录》上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3)具体处理意见包括通报批评、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暂缓或取消其一定年限申报相关类别项目的申报资格等。

  

第十五条  本规范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取代原规范,并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科学技术处。

表格和文件

第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的表格:

《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查处记录》

第十八条  本条例涉及的相关文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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