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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国防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13

南昌大学国防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20176月制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防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国防科技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科技项目是指以国防建设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型号研制项目,主要有军口973计划、 军口863计划、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军品配套计划(需求牵引和技术推动两类)、总装预研计划,各部委行业预研基金等。项目来源包括:

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装备部、总参谋部、海军装备部、国防科工局等部门下达我校的各类计划项目。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部等国家部委下达的各类国防科技计划项目。

3、各军种、兵种、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核工业等各集团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4、上述各部门所属军工科研院所、军工集团、基地、军工院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横向协作的各类国防军工项目(简称军工横向项目)。

第三条  国防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任务是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成果的管理(成果的验收、鉴定、登记、报奖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凡申请各军工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及所属的院、所、校、企业委托的国防科技项目,必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查,由科学技术处统一上报。

第五条  国防科技项目必须由科学技术处统一对外签订合同,加盖南昌大学合同章(公章)方可生效,并具法律效力。

第六条  国防科技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并确保项目保质按时完成。

第七条  国防科技项目实行中期审查或中期评审,并视考核和评估结果,确定后期计划安排。检查专家组由国防科技项目下达单位、省国防科工办及学校相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参加国防科技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如要发表科技论文,必须经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学院主管科研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交保密办备案才允许发表。如刊物编辑部需要学校出具论文保密证明,课题组可持在学院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科学技术处保密办办理。

第九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向学校科学技术处和项目下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编写验收报告、技术总结和国防科技报告等,必须按合同及时结题。结题工作由科学技术处协助完成。

第十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的验收包括验收测试、财务决算与审计、资料审查和综合验收四个环节。验收的具体要求遵照《国防科研项目验收工作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军工横向项目的管理。

(一)军工横向项目的范围:

1、军工企事业单位为提高部队武器装备水平自立项目;

2、有关军工企事业单位承接国家各类国防科技项目因技术原因而将相关的外围技术委托我校研制的项目;

3、军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等项目;

4、军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军转民项目。

(二)军工横向项目的管理

1、军工横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军工项目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军工横向项目的其他管理,按照学校横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军工项目下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军工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制度,必须按合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对于国家明文规定需给予配套经费的国家级国防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的要求,筹集配套经费总额的50%并提供证明材料,其余所需的50%配套经费由学校统筹解决。若项目主管部门对配套经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国防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财防[2008]11号)和《南昌大学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军工横向项目经费结算按照《南昌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国防科技项目在研制过程中,根据研制情况应积极申报国防专利,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期完成的国防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按照《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项目鉴定后由科学技术处统一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防科技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由国家下达的国防科技任务,其成果所有权归国家,若成果需转民或推广使用,需经科学技术处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与其它单位合作的国防科技任务,其成果归属与转让依据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项目成果归档内容包括:

(一)项目论证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

(四)研究报告(包括重要的阶段研究报告);

(五)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软件开发项目);

(六)技术基础项目验收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包括纸型文本原件和相关的电子文本。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技保密制度严格参照“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南昌大学国防科技项目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参加国防科研人员,若需离岗,必须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并脱离岗位,同时将所有资料、软件、图书、实物移交给课题组。

第二十六条  对参与国防科研的本科生、研究生应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尽量避免学生参与国防科技关键技术研究,并堵截可能失密、泄密的各种渠道,包括计算机网络、手提电脑等。学生离校前必须将所有资料、软件等交给指导老师,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若出现失密、泄密事件,追究指导老师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技项目成果转让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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