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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发布时间:2019-11-13

南昌大学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南昌大学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潜力活力,推动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研计划和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取得的财政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来自政府财政计划的项目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国防部门的科研计划项目、国家部委科技项目、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等。

第三条 凡以南昌大学作为法人单位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管理体制。学校承担科研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学院和校管科研机构(以下统称“单位”)履行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管和服务职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预决算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时,应严格根据项目预算编制须知,按照项目开支范围编列,并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于需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科研项目,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政策编报间接费用预算;对于不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足额编制学校、学院管理费;对于我校作为依托单位联合其他合作研究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经费预算,再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且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转拨经费进行重点说明;对于国家明文规定需给予配套经费的国家级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的要求,筹集配套经费总额的50%并提供证明材料,其余所需的50%配套经费由学校统筹解决。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预算及必要的支撑材料提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和备案。其中涉及大额仪器设备购置、外协外包业务和自筹经费的,应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第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并按以下规定报批:

1)预算总额调整、依托(承担)单位变更、预算总额不变但同一项目中的课题之间预算调整等,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批准。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以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批准后调整;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可以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批准后调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行“三合一”,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但不得总额增加。

3)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间接费用与学校管理费管理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和校内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和科研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为参与项目研究人员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费用使用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实行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分开拨款,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案如下:以间接费用作为计提基数,学校管理费、二级单位管理费、绩效费用分别按计提基数的15%、10%、75%计提。

1)学校管理费。全额纳入校级财力,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单位管理费。用于本单位科研管理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

3)绩效费用。绩效费用允许支付以下方面名目:(a)年度绩效费用:用于项目年度绩效支出。规定每个年度绩效费用提起比例不超过总绩效费用的15%;(b)项目结题绩效费用:用于项目顺利结题后绩效支出。规定结题绩效费用比例不超过总绩效费用的15%;(c)项目考核优秀的绩效费用:用于项目顺利结题后并被考核优秀的绩效支出,额度等于项目绩效费用余额。

第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绩效考核与支出条件。

1)绩效考核。绩效支出以项目的年度进展、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和科研诚信的结论为依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或审定。研究进展顺利,验收和信用考核合格的项目可发放绩效。

 对于提交项目年度报告合格后的项目,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发放年度绩效费用。

 对于顺利结题后的项目,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发放结题绩效费用。

 对于项目结题后被项目来源部门考核为优秀的项目或经项目组申请并被学校评审为成绩显著的项目,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发放项目考核优秀的绩效费用。

   2)绩效停发和收回。因为项目组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结题的,停止发放剩余绩效费用;终止、撤销的项目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费用;科研信用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或停止发放剩余绩效,并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费用。

第十二条  对于财政拨款不直接划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项目,如果项目主管单位对经费预算有明确要求的,或者已经制定了经费预算的,则经费预算按照要求制定,其中间接费用部分按照要求或已有的预算。

第十三条  对于财政拨款不直接划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项目,如果项目主管单位对经费预算没有明确要求的,制定经费预算时,要制定间接费用预算。该部分间接费用设定比例规定如下:

1)经费小于500万元的项目,间接费用占总实际到款数20%

2)经费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间接费用占总实际到款数15%

3)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间接费用占总实际到款数13%

4)软科学(管理科学)项目,间接费用占总实际到款数30%。(限江西省软科学项目)

该部分间接费用的预算规定:以间接费用作为计提基数,学校管理费、二级单位管理费、项目绩效费用分别按计提基数的15%、10%、75%计提。

该部分绩效费用允许支付以下方面名目:(a)年度绩效费用:用于项目年度绩效支出。规定每个年度绩效费用提起比例不超过总绩效费用的15%;(b)项目结题绩效费用:用于项目顺利结题后绩效支出,额度等于项目绩效费用余额。

项目绩效考核与支出条件参照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明确不实行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以实际到账经费作为计提基数,学校管理费、单位管理费分别按计提基数的3%、2%计提。

第十五条  对学校作为依托单位承担的纵向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预算落实、分期拨付”的原则,且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外拨直接费用占总直接费用的比例;对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如对方单位不拨付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按实际到位的间接费用核定。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制时,应按学校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预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定后上报。若预算总额不足时,计提顺序为学校管理费和单位管理费。

若二级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需减提单位管理费,应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增设子课题,但对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有明确约定子课题、子课题经费及负责人的项目,项目总负责人可根据有关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向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提出增设子课题申请,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务费规定。劳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临时聘用人员应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劳务酬金标准。劳务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分次按照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后发放。

劳务费发放数额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劳务费预算额度和本办法中结余经费管理相应规定执行。

如果项目主管部门对劳务费预算额度没有约定,遵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97号)文件精神,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第十九条  转拨经费(包括外协转拨和外包转拨)。

外协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由学校作为依托单位联合其他单位申请,经费先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下拨至学校,再由学校按协议将经费转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外包转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将部分测试化验及加工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所发生的经费转拨行为。

转拨经费严格按照《南昌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合同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和预算中列示的合作单位与额度和外协或外包单位签署合同,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转拨经费的依据。外协转拨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外包转拨经费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对转拨经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

转拨经费支出实行分段审批标准。对5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对5万元以上的,须另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规范经费使用行为。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严格招投标和资产管理。项目支出中涉及招标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学校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试制形成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票据管理。用于报销的票据必须合法、真实、有效、规范。

第二十三条  对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劳务费、绩效支出和专家咨询费等支出严格控制现金发放,校内人员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不得支付现金;校外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确需发放现金的,须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明所在单位,领款人在领款单上亲笔签字,不得代领。对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各项税费(税金及附加费)。

 

 

 

第六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财政拨款总经费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在2年内可继续在原账户中按照原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使用。项目结题2年后,如果仍有结余经费,则结余经费应办理财务结算,剩余经费的50%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纵向科研发展基金,另50%转入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按照二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未对结余经费有明确约定的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在在原账户中按照原项目经费预算方案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如项目负责人不在岗,结余经费不得转出学校使用或移交原项目组其他人员,全部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因故终止形成的结余经费,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收回的,全额收回或部分收回,可留用部分全部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纵向科研发展基金是指由教师统筹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纵向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和组织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开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绩效支出、通讯费、市内交通费、科研业务接待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其支出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督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纪检监察、专项审计、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督察和考核措施,考核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督察和考核的结果将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建立科研单位和人员动态诚信档案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将不予出具项目申报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对发生违法乱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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