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激发我校科技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赣府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对外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中,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各类经费,主要包括为企事业单位根据合同提供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决策咨询、管理咨询等方面的经费。
第三条 凡以南昌大学或昌大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单位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或公司财务(以下简称“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院和校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二级管理,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为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并实施监督。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签横向科研合同(协议),审核经费预算、通知经费到账信息、审批相关费用支出,加强对科研工作的日常监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准确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 校内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横向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具体负责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审签横向科研合同(协议),审批相关费用支出;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经费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应严格合同签订和履行合同,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合同的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科技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权益。
第三章 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八条 对横向科研合同(协议)约定经费预算的,从其约定;对横向科研合同(协议)未约定经费预算的,项目经费使用安排原则上实行项目负责人管理制。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科目包括:科研管理费、科研业务费、外协费、劳务费和其他费用等。
(一)管理费用于学校(公司)和项目所在的二级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和资源使用费的支出。对于经费到学校账户的项目,学校管理费计提比例为5%,二级单位管理费计提比例为2%,计提基数为项目实际到账经费。对于项目经费到昌大创新公司账户的项目,如需开具技术服务发票的项目,公司按12%提取管理费(含税收及公司提留10%,二级单位2%),如果需要开具技术贸易发票的项目,公司按9%提取管理费(公司7%,二级单位2%)。
(二)科研业务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直接用于项目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设备与仪器采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业务招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与维持费等。仪器与设备费用于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或试制、运输、安装、升级改造、租赁等费用。鼓励横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增加学校设备资产,服务教学科研。对于由横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五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自主招标,五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购买,由学校资产处验收后报账。对于代购仪器设备的,按照合同(协议)执行,不需要办理资产验收。
(三)外协费预算用于横向项目合同(协议)中约定的需要第三方承担的经费。外协费必须由外协合同另行约定。外协费严格按照《南昌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合同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委托合同(协议),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转拨至外协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外协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外协费转拨以合同为依据,实行分段审批标准:对5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对5万元以上的,须另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四)劳务费预算用于支付项目组相关人员的技术或劳务酬金,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提取。劳务费的提取比例分两个阶段:(1)项目结题前,允许最高计提比例为20%,计提基数为项目实际到账经费;(2)项目结题后,允许最高计提比例为70%,计提基数为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提取劳务费必须依法纳税。
(五)横向项目经费发票的有关规定:对于到账到学校账户的横向项目经费,学校出具事业单位收据作为凭证。对于需要税务发票的项目,发票税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对于可以申请免税发票的项目,学校帮助积极申请免税发票。
(六)对于分期分批到账的横向科研项目,以结题后累计的实际到账经费计算项目总经费,不统计合同经费。
(七)严格票据管理。横向科研经费的取得和费用支出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各单位取得科研经费时必须到财务管理部门开具合法的票据(包括发票和结算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具、购买、自制票据。报销费用时应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各单位和经办人员应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八)经费结算方式。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劳务费、绩效支出和专家咨询费等支出严格控制现金发放,校内人员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不得支付现金;校外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确需发放现金的,须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明所在单位,领款人在领款单上亲笔签字,不得代领。对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各项税费(税金及附加费)。
第四章 横向项目成果奖励的规定
第十条 对于结题后的横向科研项目,如果取得了有效知识产权,并且经济效益好或社会效果好,可以向学校申请奖励。具体程序为:首先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校组织第三方评估,形成评估意见,然后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奖励等级。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结题验收后的结余经费,若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三年之后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项目的后续研究、新项目预研和项目组的奖励。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如果账上经费已经为零,学校将取消该项目编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对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犯财经纪律的,报学校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学校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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