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科研机构管理,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其建设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探索重大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的结合,支撑和培育重点优势学科,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凝聚、吸引、孵化杰出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 科研机构建设应着力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建设主战场,围绕相关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应符合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总体布局和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坚持整合资源,交叉融合,发挥特色,重点发展新兴、交叉学科以及先建设后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三个层次,即:经国家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研机构;经教育部、江西省或其它部委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部级科研机构;经学校批准建设的研究院(所)、中心等校级科研机构,包括学校直属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和挂靠在学院由校院双重管理的相对独立科研机构。
第五条 学校科研机构建设分基础研究和科技开发两种类型。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围绕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需求开展原创性探索,以建设更高层级重点实验室为发展目标;科技开发类科研机构主要围绕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技术创新和集成研究,承担行业产业重大开发任务,以建设更高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发展目标。鼓励各类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实质性合作,建设联合实验室或中心。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全校科研机构发展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立项、审核建设配套经费、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科研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全校科研机构的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对科研机构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积极策划和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组织或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学术活动等。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围绕科研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与考核、人才引进、人员编制、人员聘用、岗位设置、资金投入、财务监管、人才培养指标、导师遴选、国际合作交流、建设用房、设备购置等方面,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建设。
第九条 挂靠学院或独立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省部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负责科研机构的组织机构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研究人员聘任、申报材料的组织和初审、运行管理、建设发展、年度考核、验收评估等具体日常工作。
第三章 筹建与立项
第十条 国家、省部级科研机构的申报与立项按照国家、省部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筹建的必备条件:
(一)研究方向。具有2-3个明确的研究方向,且不与已有的同级别科研机构的主要研究方向重复,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特色,有二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支撑。
(二)研究基础。在研究方向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敢于创新的核心研究群体。校级直属独立建制科研机构的固定科研人员(独立编制人员)数不少于10人;挂靠在学院由校院双重管理的相对独立科研机构,固定科研人员(人事关系在挂靠学院的正式编制人员)数不少于6人,其中固定科研人员不能在同一挂靠学院的同级别科研机构中重复出现;具有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的能力,有较为稳定、充足的科研经费来源,且近三年人均科研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三)发展规划。围绕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科技服务方面,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目标、发展举措和考核指标。
(四)运行管理。具有管理能力强的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第一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科研机构第一负责人,且具有1名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围绕科研机构运行管理要素,在人员聘用、资源调配、经费使用、团队考核、成果分配、开放共享等方面,具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条件保障。保证在科研用房、实验条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科研用房不低于500平方米;相对集中、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每年运行经费不低于5万元。
第十二条 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设的校级科研机构或纯基础理论(如数学类)校级科研机构,在筹建申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固定科研人员、实验室面积和仪器设备原值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与外单位共建科研机构应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条件,共建单位应是国内外知名企业。其中共建单位每年投入经费不少于50万元,校内团队成员不少于6人,且以我校为主体共建的科研机构,其负责人必须为我校在职教师。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符合筹建条件的科研机构,可根据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南昌大学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拟申请挂靠在学院由校院双重管理的相对独立科研机构,由挂靠学院组织初审和论证,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拟申请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筹建负责人应按照筹建条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在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
(三)学校科学技术处组织立项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批准立项建设。
(四)与外单位联合共建的科研机构以合同(协议)约定的形式进行立项建设。
第四章 支持与建设
第十五条 凡通过国家、省部等部门和学校审定的校级科研机构建设项目,学校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南昌大学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建设。挂靠二级单位必须将科研机构列入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积极推进建设。
第十六条 设立科研机构建设基础设施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其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部分,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学校预算之列;设立科研机构建设运行经费,用于维持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补贴流动岗位校外人员费用;设立科研机构开放研究基金,用于设置开放课题,开展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短期聘用和长期聘用相结合”的人才机制,流动兼职人员不纳入岗位总量限制。鼓励学校正式编制的人员以聘用制形式加入科研机构创新团队,聘期内实行科研机构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双重管理,其岗位绩效津贴纳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计算。原则上,兼职人员最多允许在两个科研机构兼职,且不能在依托单一学科的同级别的科研机构重复出现。
第十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探索建立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团队薪酬等灵活多样的科研岗位人员收入分配体系,鼓励从可列支的科研经费、科研机构建设运行经费和科研机构开放共享收益中聘请博士后、访问学者、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
第十九条 属于学校编制的科研机构人员可以根据学校职称评审条件评聘相关职称。
第二十条 单设科研机构人才培养指标,鼓励科研机构以团队为单位分配研究生指标;对兼职流动岗位的学校正式在编人员,可同时在其兼职科研机构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分配研究生招生名额。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科研机构优先原则,限项申报的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项目推荐指标向科研机构倾斜,学校自主科研培育计划项目向科研机构倾斜,优先支持科研机构产出科研成果的产业培育和转化。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实行分层次管理: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由学校直管;非独立建制的国家级科研机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科研机构,依据具体情况,实行学校直管或学校为主依托二级单位的方式;非独立建制挂靠在学院的江西省科研机构、校级科研机构由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由科研机构创新团队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
(一)主要职责。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聘任科研人员;负责科研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筹集科研经费;向上级部门、学校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二)任职条件。具有深邃的学术眼光,能紧跟和把握国际前沿学科和技术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学术影响力,有承担过国家级项目经历;具有团队领导协调沟通能力和宽广的人文情怀,能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任免程序。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主任由学院提名或学校公开招聘,择优向立项管理部门推荐聘任;校级科研机构主任由学院推荐报学校批准。主任在与学校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后,全面负责科研机构建设和日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科研机构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科研机构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其中本校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五条 挂靠学院或独立科研机构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三个月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科学技术处;对因科研工作需要而调整固定或兼职人员,应提出调整申请,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科研机构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建设原则。建设期间,如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南昌大学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申请书》有较大变化的,负责人及挂靠单位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查或审批。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要根据需要设置开放课题基金、访问学者基金、主任工作基金,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八条 科研机构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应标注本科研机构名称;校内正式编制的兼职人员在本科研机构完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本科研机构名称。
第二十九条 科研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涉密和功能特殊设备除外)网络信息开放共享服务科研机构,建立面向校内外开放运行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管理机制;要加强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依托我校的科研机构进行调整、重组等工作。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科研机构的运行状况,调整校级科研机构的布局,对其进行充实、重组或撤消。对已升级为省部级或国家级的科研机构,按升级后的科研机构建设,对升级前的科研机构只保留牌子,不做实质性运行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要求独立的科研机构,需由科研机构和挂靠学院提出申请及论证报告,经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处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后,由人事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涉及多个学科和学院的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独立运行;只涉及单个学院或学科的科研机构,原则上须挂靠在学科所在的学院。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科研机构建设期间(国家、教育部一般不超过5年;江西省一般不超过3年;校级一般不超过3年),科研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南昌大学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申请书》积极组织建设,并以书面形式汇报工作进展。国家及省部级科研机构,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编制《XX年度工作报告》,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查、备案后报送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校级科研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进行本年度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
第三十三条 科研机构在规定的建设期满后应进行验收评估和后续周期评估(国家和教育部一般2年一次,校级科研机构2年一次)。负责人及挂靠单位应及时根据评估要求组织编制相关材料。为确保国家、省部级科研机构评估合格,力争优秀,在主管部门正式评估前6个月,学校科学技术处将对科研机构的迎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于处于建设期内的科研机构,学校根据年度工作总结,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对照的考察方式,对科研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合理配置后续可用科技资源的依据;对于处于建设期满后的科研机构,如主管部门不进行周期评估,学校将参照校级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将以验收评估和周期评估的结果作为学校合理配置后续可用科技资源的依据。对评估较差的校级科研机构将予以归并或撤销。
第三十五条 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在对学院进行年度科研目标任务考核时,对兼职于科研机构的学校正式编制人员,产出的科研成果全额纳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计算;在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时,对兼职于不同科研机构的学校正式编制人员,产出的科研成果按标注纳入其兼职科研机构计算,若同时标注了不同科研机构,应尊重本人意愿按比例纳入其兼职科研机构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的命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校级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南昌大学**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或“南昌大学- XXX **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其中“**”表示学科方向,“XXX”为联合建设单位名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办法不符,以上级主管部门的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科研机构考核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自主建设的院级科研机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其管理办法由学院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南 昌 大 学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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