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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弄虚作假、开展违反伦理道德科研活动等将被处理

发布时间:2019-10-09

8日,科技部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针对科技活动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定》明确违规行为处理尺度和流程,覆盖全面、职责清晰、宽严相济、统一尺度,为依法依规开展违规处理提供基本遵循。

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具体包括: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故意夸大研究基础或学术价值,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不按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约定开展研究,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目标;利用无关成果充抵事前约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财政性科研资金;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

《规定》明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可采取九项措施,包括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终止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或执行,撤销因违规行为获取的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承担或参与资格,追回因违规行为获取的已拨财政性资金、奖金、奖励、荣誉称号等其他利益,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担或参与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尚未作出调查结论,但涉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相关行政机关可责令履行暂停手续,违规单位或个人在暂停期间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科学技术活动。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其他利益的,也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规定》强调,有如下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之一的,将给予从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但态度恶劣拒不承认。(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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